发布时间:2025-10-15 18:10:58    次浏览
申请人肖男与被申请人张女系姨表亲即肖男之母与张女之母系同胞姊妹。两人自幼相识,1995年3月25日,双方隐瞒了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9月18日,双方生育一男孩。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肖男便离家外出打工不归。2008年2月18日,张女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肖男之间的婚姻无效。审理中,双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律师说法:婚姻无效案件如何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精神,依职权对两人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查实双方之间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张女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查实双方的母亲是亲姊妹,双方之间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事实的话,对张女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肖男经合法传唤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尽管夫妻双方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迳行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 董毅智律师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精英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宝智电商网创始人、法律自媒体人。专业电子商务律师(EC/TMT)、投资金融律师(PE/VC),风险控制专家。致力于为电商网商提供精准实时的一流法律服务、多维的法律分析、权威的法律解决方案。淡泊明志,持恒致远,团队合作,客户至上,公司决策智囊,企业成长伙伴!微信公众号:dongyizhilvshi